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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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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适用范围: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其签定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与被审验单位交换审验意见;出具并签发验资报告书。所需资料: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期的会计报表;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相关会计处理资料;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注册会计师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委托人要做好准备工作。委托人如已基本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出验资申请:出资的现金已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出资的实物已经过评估作价,并对技术、质量和实物数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有关证件已,并办理交接手续;中方财产已办好财产转移申报手续;如属增加资本或转让资本,已完成法定程序并具备有关证件。委托人提出验资申请应填具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并连同下列附件,一并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有关出资份额、股利分配的决议纪要和变更出资条款的协议等文件;出资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的证明资料。
在确定接受委托的意向后,以进一步与委托人商议验资委托事项的有关具体内容,如介绍验资的有关程序,明确被审验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商议收费标准等。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验资业务约定书主要应明确三个问题:一是表示确认委托、受托关系成立;二是明确验资目的、范围;三是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包括被审验单位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资料和其他验资的条件,事务所主要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收费金额和付费方式等,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所以,验资工作底稿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条理分明、记录完整、数字清晰、文字简洁、逻辑严密、结论明确。要紧紧围绕验资,简要、依次的记录批文、合同、章程、协议等所规定的投资者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记录被审验单位账面和实际出资情况及审计人员实地验证情况,记录会计账目的审计情况;要建立各工作底稿与相应的验资证据之间的钩稽关系;要注意将口头证据书面化;要使工作底稿既包括形成验资结论的所有重要事项、所需的全部证据和所用的验资方法,又能、去粗取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