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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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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账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其签定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与被审验单位交换审验意见;出具并签发验资报告书。所需资料: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期的会计报表;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相关会计处理资料;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资过程是指从接受验资委托开始,到实施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并出具验资报告为止的整个验资业务工作过程。在委托人委托验资事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立性,经初步评价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验单位的名称、性质、所处行业、规模、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等。验资的目的、范围、时间要求、验资报告的用途等。是否按会计制度建立了验资所应有的会计科目。以前是否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对审计工作是否有基本达到认识等。对尚未建立会计账目的被审验单位,应提请其在实地审验以前建立必要的会计账目。
约定成立后,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承办注册会计师为主,组织有胜任能力的验资工作小组,即验资工作计划,包括验资的目的、范围、、方法、程序、人员分工、聘请其他协助工作和验资时间安排等内容。验资计划应包括验资总体计划和验资程序计划。设立验资程序计划通常通过编制验资程序表完成。变更验资的审验在许多情况下与会计报表审计相似。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会计报表审计和设立验资程序计划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计划。
设立验资时,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计与投入资本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相关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往来款项等项目的会计报表数据,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对相符,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注意与投资各方的往来款项是否相符,有否变相抽资;变更验资时,则应按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执行,允许做适当的简化。审计中若发现问题,应商请被审验单位做必要的调整处理,并视情况确定验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