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公司变更 |
面向地区 |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除了工商变更,银行、社保也要进行变更,如果有商标证书、ICP证等资质证书,证书上有列明注册地址的,也需要进行地址变更。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依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