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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单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常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帐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帐户名称,或者撤销原帐户,重立新帐户。
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做到以下几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帐户进行检查时,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收付款凭证,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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