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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做到以下几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帐户进行检查时,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收付款凭证,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帐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帐户管理数据库,加强帐户管理。
开户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帐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情况。怎样处罚存款人违反银行帐户管理的行为: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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